四、热点问题
1.问:单位有自己的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请问自行监测的数据是否能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在计算环境保护税时视同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2.问:自动监测设备、委托外单位监测数据和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
3. 问: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对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在达标排放的情况下给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优惠。但对服务工业园区企业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4.问:环境保护税怎么申报呢?
答:按照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5.问:从事海洋工程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申报征收办法》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活动,向海洋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按照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后的前三项污染物计征。
6.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如何执行? 答:本市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规定的税额标准执行,生活垃圾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其他固体废物”税额标准执行。
7.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8.问:对于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来说,哪几类污染物需要缴税?
答: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9.问:居民个人也产生生活污水和垃圾,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居民个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10.问: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征税吗?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目前未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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