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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提供劳务服务,会涉及以下税费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取得综合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第一条规定:“ 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公告公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除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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