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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企业应重点关注这四个税务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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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4: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晋婉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在开展汽车行业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不少汽车企业存在一些共性的税务风险。在目前中国汽车销量连续五个月实现正增长的良好势头下,建议汽车企业高度关注自身税务风险管理,实现销量与内控的“双提升”。


风险点一:处置边角废料和残次品少计收入

汽车生产企业甲公司主营整车及零部件生产,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在对其开展税务风险应对时发现,甲公司在生产零部件的过程中,会产生许多边角料、废料以及残次品,除此之外还会收到汽车销售服务4S店退回的首保、三包汽车配件,而甲公司未对这些边角余料以及收回的零配件的种类、数量和金额进行账面记载,处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边角料、废料、残次品以及收回的配件虽然不是常规的商品,但也属于货物的范畴,应当计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尽管出售边角余料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很小,但对于汽车生产企业而言,卖废料是不可避免会发生的交易活动。因此,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应当将取得的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等。


值得注意的是,相应收入计入销售收入后,企业应以增加后的销售收入总额,作为计算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的基础。


风险点二: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

乙公司主营汽车零部件仓储及运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人员在对乙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2017年~2018年存在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的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企业主营业务涉及汽车零部件存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汽车零部件属于“工业原材料”项目,符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条件,企业仓储设施用地可以按照33号文件规定,享受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按照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对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相关政策对适用条件的列举方式属于正列举。换句话说,“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所储存的物资,必须是相应政策中正列举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其他物资并不在此范围之内。乙公司存储的汽车零部件不在相应正列举范围,仓储设施所占土地也就不属于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应作补税处理。


为促进行业的发展,国家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一些正列举的优惠项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文件正列举内容执行,对其他未列入列举范围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风险点三: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宿舍抵扣进项

税务人员运用电子底账系统获取了丙汽车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2017年取得了征收率为1.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务人员就此与企业财务人员沟通核实。经了解,该公司为引进高层次技术人员,曾租赁个人用房作为员工宿舍使用,取得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丙公司2016年~2017年租赁房屋作为员工宿舍,属于将购进服务用于集体福利,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转出处理。


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增值税政策法规的规定,对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等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已抵扣的,要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风险点四:取得“三代”手续费返还少缴税款

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过程中发现,丁汽车公司取得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三代”手续费返还,但未计算缴纳相应增值税。由于该公司高层次人才较多,相应的工资、薪金较高,返还的“三代”手续费金额也较高。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认为,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相关税款,属于履行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不属于销售服务或其他增值税应税范围,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三代”手续费无须缴纳增值税。


按照目前增值税政策法规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企业要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合规填列财务报表。与此同时,企业还应准确计算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并将获得的手续费返还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相应企业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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