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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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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7/6/5/art_39218_253247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6-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修订《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改革的要求,我们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2]3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性经费中开支的项目,主要包括大型修缮、大型会议和其它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
大型修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维修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项目;
大型会议是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一类会议;
其它行政事业性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除以上项目以外,为开展某种专项业务活动和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需要开支的项目。
第四条 为应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及不可预见等方面的经费支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可安排待定项目支出。
待定项目资金数控制在本部门和单位年初预算草案中安排的项目支出总额的30%以内,具体比例由部门、单位根据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待定项目的具体审批程序和核算按照《省级部门预算待定项目管理办法》(赣财预[2006]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原则。
(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主管部门和财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把关。
(三)合理排序原则。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顺序,优先安排急需的项目。
(四)追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其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申报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项目库由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实行分级管理。项目库分为主管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项目库,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主管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八条 主管部门项目库由省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九条 省财政项目库由财政厅预算处统一管理,各业务处负责对口预算部门项目的申报、审核、入库、排序等事项。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
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并已确定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延续项目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如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视同新增项目,应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进行合理排序。对延续项目及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列入预算的新增项目予以优先排序;其他项目根据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择优遴选后进行排序。
第十二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及已列入预算的一次性项目予以取消;对其他项目要按照省直部门中长期计划和省财政厅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申报文本、项目支出预算报表体系。主管部门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二)属于本单位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五条 申报要求
(一)新增项目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的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的有关内容并附相关材料。
(二)延续项目中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没有发生变化的,在报送项目时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较大的,视同为新增项目,需要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主管部门项目库的项目,主管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省级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经商主管部门后,排序进入省财政项目库。
第十九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的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省级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当年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情况,安排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省政府审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批复。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变更、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的资金经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八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要建立绩效考评制度,考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审批立项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专门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类项目支出预算,可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资金中列入省级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管理,并纳入省财政厅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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