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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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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217/0017-16469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lt;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gt;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学技术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2003版&lt;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gt;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发布2003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外经贸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司:
为适应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快速发展,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进一步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共同组织对1999年发布的2000版《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2003版《出口目录》,现予以正式发布。2000版《出口目录》停止执行。
列入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在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企业提供的出口商品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电子信息上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必须与《出口目录》上所列的商品编码、汉字名称完全一致,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上所列汉字名称写《出口目录》上所列汉字名称完全一致。
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实际出口时,如申报的商品编码与海关归类的编码不一致的,应以海关对实际货物归类的编码为准。
2003版《出口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商品归类和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
现将2003版《出口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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