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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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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0:2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214/0017-16105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市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单位如果已将水、电、燃(煤)气的费用包含在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价格中,则这部分水费、电费、燃(煤)气费不得作为代收费从物业管理费或租费中扣除。
二、物业管理单位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等,应按实代收,并在相应的代收票扰中列明代收项目和金额。
三、物业管理单位代物业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收取房租,应全额交委托方,不得留用,并不得向代收对象开具物业管理单位的发票和其他票据,否则,应由物业管理单位依法缴纳营业税。
四、对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这些费用,应做好代收代付明细分类帐册,以备税务机关审核检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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