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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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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208/0017-1646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一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继续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等主要化肥产品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第1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第1条的规定继续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2、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已按照“财税明电[2004]1号”第2条和“财税明电[2004]2号”第2条规定,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备案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长期出口合同,凡未标明出口价格的,一律停止出口退税。
3、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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