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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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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104/0017-15915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发文日期: 2004-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对“三资”企业从事商品房开发等项且占用耕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规定


各县、宝山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89)财农税字第63号《关于耕地占用税若干问题的复函》,第71号《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建造商品房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答复》两个文件的精神,经研究,本市对“三资”企业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三资”企业占用耕地,从事商品房开发,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三资”企业建造职工宿舍和外商别墅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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