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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资质认定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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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104/0017-16357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资质认定期限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资质认定期限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财税分局:
为落实国家鼓励企业吸收下岗人员再就业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规定,现对本市新办服务型、商贸型资质认定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当年第三季度前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企业应于年度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新办企业资质认定。
二、凡在当年第四季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新办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达到财税[2003]208号文规定比例的期限可延期至次年一季度末。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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