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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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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7/3/1/art_39218_253241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
二、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
三、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四、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
五、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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