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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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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103/0017-15993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35号《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此之前,我局沪税地(1993)102号《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征收问题已作处理,因与财政部的明传电报相一致,故一并执行。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035号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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