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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税政条法处 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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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0: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1921.html
发文单位: 税政条法处
文件编号: 财税〔2019〕12号
文件名: 税政条法处 财税〔2019〕12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政条法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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