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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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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029/0017-16128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明确联营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的通知


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五分局:
对以房产和土地作为投资联营的企业,有关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均由联营企业作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我局沪税政二(87)6号文第23条中与此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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