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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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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029/0017-15984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401号《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本市国际海运,国际航运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亦照本通知规定办,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据各地及有关部门反映,国税发(1990)173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1063页)下发后,在执行中,对铁路国际货运结算凭证付款方的印花税,实行由铁路部门代扣汇总缴纳,确有不便。经研究决定,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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