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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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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029/0017-15798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代开问题的通知


徐汇、静安、闵行、松江税务局:
近接试点区税务局反映,在代开《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时,属个人向个人出售房屋的,按规定由税务局代开一式四联的《上海市房地产业销售统一发票》,但出售方(个人)也要求取得一联发票。经研究,四联中第一联存根联由税务局留存,第二联发票联由购房者留存,第三联记帐联和第四联副联目前还没有使用,因此,可将第四联副联给卖出方留存。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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