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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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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029/0017-157983.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
发文日期: 2004-10-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复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你局《关于确认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样式的函》(沪市政计[2002]88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使用《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实行道路联网或部分道路联网,采取“一票通用”的高速公路可以使用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的,由清算公司申请印制并盖章的《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票样附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虽然实行收费联网结算,但尚未实行道路联网,可使用本单位发票或财政收据实施通行的高速公路,仍应使用本单位的发票或财政收据。
二、《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分电脑发票和定额发票两种。电脑发票为单联式,规格:88×5.5英寸;定额发票分5元、10元、15元、20元、25元、50元、100元,规格为:190×63=64K。
三、《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票样附后)规格为:190×63=64K。
四、上述发票自2002年12月20日起使用。
五、《上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发票》和《上海高速公路IC卡工本费定额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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