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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设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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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henan.gov.cn/2015/07-31/106099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设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发文日期: 2015-07-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设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豫财会〔2014〕53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关于申请设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的请示”及有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二、分所为非独立法人的业务机构,你所应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办公地点为: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161号富地国际七层。
四、“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营运资金为人民币伍拾万元(¥500 000元),由总所提供。
五、“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负责人为:徐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的日常监管归河南省财政厅。同时分所应主动接受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此复。
   2014 12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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