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处置资产的函
财资函〔2018〕262号
财资函〔2018〕262号
省交通运输厅:
你厅《关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公开出售处置凤和园小区车库资产的函》(皖交财函〔2018〕4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鉴于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2004年购置的一处车库(建筑面积25.17平方米,账面原值6.5513万元)长期闲置,同意对上述资产进行出售处置。
二、上述资产的处置,由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处置。
三、请你厅督促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现行财务管理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处置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安徽省财政厅
2018年9月6日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项目名称
|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公开出售处置凤和园小区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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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批复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处置资产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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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09〕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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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名称:车库
所在地:合肥
账面原值:6.55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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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批复文件应在审批部门网站予以公开;
2.政策依据主要指相关管理制度;
3.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信息应在备注中说明理由并符合相关规定;
4.本表由资产处置审批部门填写;
5.本表应在批复文件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