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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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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6/10/18/art_39218_253268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0-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公布保留和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要求,我们对全省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保留和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通知如下,并请各地做好向社会公示工作。
一、保留的项目15项:
1、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的机动车辆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辆临时号牌工本费、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驾驶证工本费、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号牌架、机动车辆安全检测费、电子监控技术处理违章摄像材料费、驾驶许可考试费共11项;
2、交通部门收取的养路费、车辆通行费共2项;
3、质量监督部门收取的计程器检测费1项;
4、市政部门收取的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1项(已出台的地区应逐步降低收费标准直至取消,未出台的地区不得酝酿出台)。
二、上述项目中降低收取标准的项目4项,即计程器检测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养路费、机动车辆安全检测费。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2号)规定,上述四项收费均按原标准的90%收取。
三、取消的项目共20项:
1、《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规定取消的项目:城市出租车公路客运附加费、道路运输年检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车辆营运证工本费、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工本费、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培训费、春运年检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治安联防费、治安登记证费、交通违章公告费、登报费、拖车费、安全教育培训费、学习资料费共17项。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江西省城市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政策性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22号)规定取消对出租车司机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植树费2项。
3、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人防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1994]第140号)规定,取消部分地方对出租车司机收取的人防工程维护建设费1项。
四、其他未经批准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
五、涉及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按照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要求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接受各种经营服务并收取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1、全省保留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全省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3、 全省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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