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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教〔2017〕1081号 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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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547869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教〔2017〕1081号
文件名: 财教〔2017〕1081号 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8-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中共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教〔2017〕1081号


安徽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我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高端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5470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6〕73号)等国家及省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于支持省重点智库和重点培育智库(以下统称“重点智库”)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财政厅根据省级智库建设规划和计划任务,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专项经费实行绩效后补助。

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应当从原资金渠道合理安排重点智库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加大对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支持力度。

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是指申报重点智库时填报的智库依托单位。

第四条 重点智库从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资金,包括接受社会捐赠、企业赞助以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收入等,按 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及相关资金提供方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内。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稳定支持,保持长效。加大对重点智库稳定支持力度,为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智库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遵循规律,引导带动。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智库发展规律和运行特点,提高资源配置效益,有利于推出优秀成果、吸引优秀人才。注重发挥专项经费的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形成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绩效导向动态调整。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重点智库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和动态调整,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当纳入重点智库主办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委宣传部负责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重点智库及其主管主办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奖励等发生的支出。

(一)项目研究经费包括:
1.资料费:指在开展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开展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设备费:指在开展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开展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开展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责任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不能发放劳务费。
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开展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开展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奖励经费:是指重点智库根据一线研究人员实际贡献安排的奖励性费用。开支奖励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被省委省政府决策采用的;  

2.研究成果得到领导重视和肯定的;  

3.研究成果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重要决策采用的;

4.在中央主要报刊上发表研究成果,产生较大影响的;

5.经省委宣传部认定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奖励经费不得超过专项经费总额的30%。安排奖励经费要合理合规、公开公平、拉开档次,符合国家收入分配制度要求,由各重点智库决策机构及其主管主办单位共同提出意见,报省委宣传部核定。不得在奖励经费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八条 专项经费不得开支间接费用,不得用于租赁办公场所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与重点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无关的支出,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省委宣传部每年按照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编制有关要求,根据重点智库发展规划和纳入重点智库建设范围的机构数量,以绩效考核结果为基础,综合考虑重点智库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前编制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重点智库因组织跨地区、跨单位合作研究项目,向外单位转拨经费的,应当在专项经费年度收支报告和经费决算表中单独列示。外拨经费应当纳入转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不得提取管理费或者间接费用。

第十 省委宣传部建立对重点智库的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专项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绩效考核主要围绕组织领导、课题研究、组织和参加研讨活动、研究成果、社会影响、人才队伍等方面进行。

第十 重点智库在年度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根据承担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统筹分配专项经费。各重点智库应当在每年初将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经费分配方案报省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 各重点智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
对于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合理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责任单位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十 重点智库应编制专项经费年度决算,并附上财务部门提供的经费开支明细账。专项经费年度决算经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审核后,报省委宣传部备案,并纳入部门决算反映。
第十 重点智库专项经费年度剩余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经费拨付下达2年后仍有剩余的,应当按规定收回省财政厅。因考核评估不合格或被终止重点智库资格的,剩余资金全部退回省财政厅  
第十 省财政厅拨付下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使用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十七 各重点智库应当制定专项经费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等共享的信息平台,为科研人员在经费支出、资金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
第十八条 省审计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专项经费的预算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重点智库主管主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省委宣传部应当建立专项经费绩效管理和督查制度,组织或委托开展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评价和检查结果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今后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各重点智库及其主管主办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专项经费管理的职责,各重点智库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专项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省委宣传部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重点智库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经费使用及结余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智库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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