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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产权交易所和各设区市产权交易办事处产权交易手续费分成比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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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jxf.jiangxi.gov.cn/art/2006/9/1/art_39218_253266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产权交易所和各设区市产权交易办事处产权交易手续费分成比例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6-09-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产权交易所和各设区市产权交易办事处产权交易手续费分成比例的批复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设区市办事处产权交易手续费结算方式的报告》(赣发改财金字[2006]8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17号令)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设立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分支机构的批复》(赣发改财金字[2004]1115号)的有关规定,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有条件的设区市设立办事处,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和财务结算、统一交易凭证”的原则,开展产权交易委托业务。
为做好产权交易手续费的收取和结算工作,同意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委托设区市产权交易办事处收取产权交易手续费。设区市产权交易办事处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的产权交易手续费全额直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分成比例为:30%上缴省财政专户;70%作为设区市产权交易办事处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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