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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教〔2016〕123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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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547840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教〔2016〕1235号
文件名: 财教〔2016〕1235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9-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1235号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和国家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结合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包括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资助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补助费、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
(一)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助费,主要用于支持与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记录保存、传承教育、理论研究、整理出版、展示展演、宣传推广、传习基地建设等。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三)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主要用于支持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传习设施租借或修缮、普及教育、宣传等。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省属单位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于每年920日前,直接向省文化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各市申请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县(区)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逐级申报。各市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统一对本市报送项目审核汇总,合理排序后于每年920日前向省文化厅报送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资助费和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补助费,由省文化厅组织实施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审定。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六十日内下达专项资金到各市、县(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由省文化厅负责核定传承人人数,并按标准提出专项资金补助建议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审定。省财政厅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专项资金到各市、县(区)。
第八条 市、县(区)财政和文化部门接到省级预算后,三十日内将预算拨付到项目单位和传承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形成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并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 专项资金的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 项目实施完毕,市级文化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文化厅备案。
第十 项目所在地的财政和文化部门共同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省文化厅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制度。专项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五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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