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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河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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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0: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8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89号),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8项教育事项进行事权划分,明确了省与市县支出责任改革的分担办法;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9〕27号),对中央和地方教育领域的事权事项和支出责任进行了划分,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根据中央要求,结合豫政办〔2018〕89号文件和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特点,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研究起草了《河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送审稿)》,明确省与市县教育领域财政事权,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促进各市县更好履职尽责。
  二、实施意义
  科学界定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范围,是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建立教育投入保障长效机制的必然要求,是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有效途径。
  三、主要内容
  (一)细化事权事项和支出责任。《改革方案》在国办发〔2019〕27号文件确定的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对中央未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事项进一步补充细化,结合我省教育专项资金分类,按照义务教育、非义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生资助、师资队伍建设和民办教育七个方面,对省级教育领域所有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划分和明确。
  (二)优化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在保持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豫政办〔2018〕89号文件改革后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对属于共同财政事权且具备条件的事项,支出责任结合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实行省财政分档分担。
  (三)明确基础标准管理要求。结合教育事项事权划分,明确基础标准制定主体。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原则上不自行提高标准;中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事项,由省级制定分项保障标准;市县在确保国家和省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和省标准的地方标准,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
  四、创新亮点
  (一)范围覆盖更全面。我省《改革方案》不仅涵盖了国家改革方案中所包含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同时也补充增加了我省自行实施的教育事项,实现了省级层面所有教育财政事权的全覆盖,同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今后可能出现的教育事项调整变化,相应调整事权划分、基础标准、支出责任分担办法等。
  (二)事权划分更精细。国家改革方案对中央层面的教育领域财政事权,主要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我省《改革方案》在全面覆盖省级层面所有教育财政事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出了省级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对应各个教育事项逐一明确财政事权划分,使改革方面更加明晰、更具可操作性。
  (三)优化各级分担办法。在保持各级财政支出责任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按照豫政办〔2018〕89号文件改革后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分担办法,对属于共同财政事权且具备条件的事项,支出责任结合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实行省财政分档分担。分档办法根据市县财政状况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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