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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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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10: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2019年4月22日,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授权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经省政府批准,我省决定对归属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国家规定最高上限50%减征。现解读如下:
  一、降费政策出台背景
  2019年4月3日,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增强经济动力和市场活力,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降低政府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政策方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财政部出台财税〔2019〕46号文件,对部分政府性基金实行减征。其中: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规定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实施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现行征收政策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征收部门为税务部门。
  三、我省按照财政部规定最高幅度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我省从有利于企业负担公平、最大程度减轻企业负担和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克服降费政策造成的财政收支压力,决定对归属 我省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最高上限减征,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50%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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