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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明年起两类纳税人的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提醒注意适用条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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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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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08: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明年起两类纳税人的个税预扣预缴有变化!提醒注意适用条件(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16858&idx=8&sn=3b89e66ff04276fbfe69710bab9a1e67&chksm=fb6537aecc12beb83a5f03e75b8d0ae1da5bc652d7b640e64609c0f7b8915fa3119042c178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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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促消费,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明确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优化了两类纳税人的预扣预缴方法,今天我们继续就《公告》的相关内容,提醒注意相关适用条件,之前我们了解了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单位扣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需要具备的三个条件。
那么,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同样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取酬且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申报了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劳务报酬(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
(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取得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好的,听众朋友们,您了解了么?感谢您的收听,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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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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