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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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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015/0017-165715.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6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应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对销售额未达到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其应免予征收而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在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的税款退还程序予以退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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