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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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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1015/0017-16467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分局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按通知要求做好备案工作。其中,外贸企业向市财税三、四分局备案;生产企业向主管征税分局备案,征税分局应将备案结果书面告知负责退税审批的分局。
二、各分局在出口退税审核工作中,应对通知列名的磷酸氢二铵产品的出口日期认真进行核对,凡在通知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出口且未备案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一律不得退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四月六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财税明电[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l05300010、3l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只值税出口退;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l%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征2004年4月12日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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