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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税政条法处 财税【2017】9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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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0:4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1001.html
发文单位: 税政条法处
文件编号: 财税【2017】93号
文件名: 税政条法处 财税【2017】9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1-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政条法处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3号


河北、吉林、安徽、江西、湖南、四川、贵州、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按照“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相关政策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2017年申请的97辆用于“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免税车辆型号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照片及专用车证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对本次下达的免税指标中已征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相关规定,为购车单位办理退税。
四、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201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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