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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金融处 财金〔2017〕191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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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43541.html
发文单位: 金融处
文件编号: 财金〔2017〕1915号
文件名: 金融处 财金〔2017〕1915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金融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7〕1915号


  
  

财金〔2017〕1915号

  
  各市财政局、广德县财政局、宿松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87号)等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新设和引进金融机构、企业上市(挂牌)和融资担保增量等财政金融奖补政策兑现工作,现就2017年度财政金融资金申报和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改善金融服务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440号)附件1,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合肥市财政局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肥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级分行,徽商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奖励资金有关申报材料的汇总、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2.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引进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1〕1548号),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上市(挂牌)省级财政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5〕2035号),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4.根据安徽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2321号),市级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有关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单独成文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5.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安排专人严格按照通知和文件要求,按时按质报送有关申报材料,并留存一份备查。对逾期未报送的,视同放弃。
二、审核要求
1.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单位申报材料后,应严格对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对提交材料不完善、不规范的,应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完善。
2.资金审核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本级出具的资金审核确认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县(市、区)审核时间等要求,由市级财政部门确定。
3.市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审核机制。省级财政部门将按照规定,视情组织现场核查,并结合核查情况,确定资金支持对象和安排额度。
4.市县财政部门要遵守资金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归类整理收存,以备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市县财政部门及其人员应严格依照相关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条例,依法行政,廉洁高效,遵守审核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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