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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7〕67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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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711.html
发文单位: 经济建设处
文件编号: 财建〔2017〕674号
文件名: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7〕674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8-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7〕674号


各市及广德县、宿松县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切实加强交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省财政财务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交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7年5月22日
安徽省交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我省现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交通系统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应急事项的补助。主要包括: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所造成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不含在建公路和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毁抢修及灾毁恢复建设补助;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布置必须在当年完成的交通应急事项支出;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交通应急事项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预算约束,注重绩效”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资金在部门预算额度内安排使用,突出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公路损毁抢修补助和灾毁恢复建设补助实行常态化申报,分批集中处理。
第五条 公路损毁抢修补助。灾情发生后,省辖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及时会同同级财政局分别向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提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同时填报《公路灾损和抢通情况统计表》(附后)。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灾害类型、影响时间、范围、程度;当地气象、民政等部门发布的灾情信息;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含灾毁情况图片、影像资料)、公路交通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申请资金使用计划等。
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审核后的公路灾毁灾情类别和应急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后共同下达资金计划。
第六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毁抢修补助,按各市公路灾毁灾情类别分档补助。一类灾情(灾情特别严重)不超过1000万元,二类灾情(灾情严重)不超过800万元,三类灾情(灾情较重)不超过600万元,四类灾情(灾情一般)不超过400万元。省直管县一般不超过400万元。
公路灾毁灾情类别,由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市(省直管县)公路灾毁抢修保通资金申请报告,结合实地核查灾毁情况以及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等部门发布的气象灾情信息等综合研究确定。
第七条 灾毁恢复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普通国省道灾后恢复。主要包括:因暴雨、台风、强震和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及洪涝、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导致的公路路基、路面、桥涵及其他交通设施灾毁严重受损,以恢复原有功能为主的恢复性工程项目。恢复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组织实施,补助标准一般不超过重建项目工程造价的50%,已纳入规划拟改建的普通国省项目应结合规划实施纳入国省道改扩建计划,不得申请灾毁恢复建设补助资金。上级部门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安排补助。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布置事项的支出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交通应急事项支出,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商省财政厅后按程序办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九条 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编制,项目组织、竣工验收及资金拨付申请等工作,并对项目申报材料、支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省直管县)财政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时拨资金,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查实,除收回省级补助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结合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相关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对交通应急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该项补助资金的重要因素之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74附件.xls(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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