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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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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525/0017-16513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5-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的达到GB18352. –2001排放标准(相当于欧洲II标准)的小汽车,停止减征消费税,一律恢复按规定税率征税。
二、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企业生产销售达到相当于欧洲III号排放标准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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