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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农业综合开发局 财发【2016】1665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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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7971.html
发文单位: 农业综合开发局
文件编号: 财发【2016】1665号
文件名: 农业综合开发局 财发【2016】1665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农业综合开发局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
财发【2016】1665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省水利厅、农委、林业厅、供销社、农垦局、监狱管理局、戒毒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收缴工作,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终止项目财政资金
终止项目是指由市、县(市、区)农发机构和省直农发单位(含部门项目)申报,经省农发局批准不再实施的项目。
经批准同意终止项目财政资金,属于市、县(市、区)农发机构实施的项目(含部门项目),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回;省农垦局、监狱管理局、戒毒局以及部门项目中安排由省直单位实施的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收回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重点保障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二、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财政资金
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包括部门项目),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及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回;省农发局及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收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按财政部财发〔2016〕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资金收缴方式
省级财政部门应收回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每年办理省与市、县(市、区)财政年终结算时,以扣款的方式收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收回的财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因违规违纪问题应追回的省农垦局、监狱管理局、戒毒局以及部门项目中安排由省直单位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追回,上缴省级财政。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安徽省财政厅,开户行名称:国家金库安徽省分库,账号:120000000002271901,备注填应冲减的支出科目名称及编码。
四、收回资金安排项目编报问题
收回终止项目及违规违纪问题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经批准继续安排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管理程序按现行规定执行,市、县(市、区)农发机构和省直农发单位应编制项目计划,并作具体说明。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收缴方式的通知.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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