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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预算处 财预[2017]966号 安徽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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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3991.html
发文单位: 预算处
文件编号: 财预[2017]966号
文件名: 预算处 财预[2017]966号 安徽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办法
发文日期: 2017-07-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预算处
安徽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办法
财预[2017]96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成果,不断强化县级财政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12号)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绩〔2016〕1118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2018-2020年财政绩效管理的意见》(财绩〔2017〕7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对县级财政部门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逐步提高县级重点支出保障水平,围绕强发展提质量、逐步提高县级财力自我调控能力,围绕调结构促改革、逐步提高县级财政综合管理效益,围绕严纪律严惩戒、严肃县级财经纪律约束等方面,运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和统一的评价标准,综合评价县级基本财力保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第三条 积极构建体制上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程序上县级自评、市级复评、省级抽评,操作上自行组织和委托第三方相结合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体系。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对各市绩效评价复评结果和县(市、区)绩效自评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并根据审定后的绩效评价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等。
各市财政局对所辖县(市、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采取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等方式开展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各县(市、区)开展绩效评价自评,并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报送各市财政局。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重点围绕“保障、能力、管理”等,对全省县(市、区)推进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建设的成果,进行综合评价。
1.强化县级重点支出保障。围绕“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以工资发放、机构运转、民生改善等保障责任落实情况等为评价对象,评价县级逐步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的效果。
2.增强县级财力自我调控能力。围绕强发展、提质量,以财政收入规模和增幅、税收收入规模和占比、优化支出结构清理到期固定支出等为评价对象,评价县级逐步提高财力自我供给能力的效果。
3.提高县级财政综合管理效益。围绕调结构、促改革,以规范预算编制、盘活财政存量、推进预算公开、严格“约法三章”、规范债务管理等为评价对象,评价县级逐步提高财政综合管理水平的效果。
4.严肃县级财经纪律约束。围绕严纪律、严惩戒,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发现的涉及财政的违规违纪等情况为评价对象,评价县级财政资金绩效监督情况。
第五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国办发〔2013〕112号文件确定绩效评价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并在实际工作中完善补充。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2017年于8月31日前),认真完成上一年度县级绩效评价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市财政局。
第七条 各市财政局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对辖区内的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自评结果进行复评,于每年5月31日前(2017年于9月30日前),将绩效评价复评结果,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第八条 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对各市复评的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自评结果进行重点抽评,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并根据抽查评价结果对各市所辖县(市、区)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结果进行修正。在此基础上,由第三方评价机构于6月30日前(2017年于10月31日前)形成全省汇总绩效评价报告。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九条 发挥绩效评价结果正向激励作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省财政分配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因素;市、县(区)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短板,围绕强化重点支出保障、增强财力自我调控、提高财政管理效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健全政策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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