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的精神,经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的审查同志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布第二批取消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沪府发〔1995〕22号文件规定的“按上一年开发面积征购20%解困房或交差额款”,从一九九七年起,已不再下达新的征购任务,该收费项目予以取消,文件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二、市政府1993年3月11日发布的第32号令中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征收办法停止执行。
三、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设立78项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一)予以取消。
四、由各区、县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自行批准设立的47项收费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二)予以取消。
五、除上述取消或停止执收的收费项目之外,各区县、各部门凡有与公布取消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的收费、基金项目也一律取消。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手续。
六、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并将取消收费项目的落实情况于四月三十有报市减轻企业负担协调小组办公室。
七、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附件二:取消的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收费项目
上海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一:第二批取消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附件二:取消的各区、县和市主管部门自行批准的收费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