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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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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0:29: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407/0017-16354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符合《通知》第二条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本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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