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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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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319/0017-15981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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