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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6〕127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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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10:2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601.html
发文单位: 经济建设处
文件编号: 财建〔2016〕1270号
文件名: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6〕127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2-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6〕1270号


  
财建〔2016〕1270号


各市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快我省大气污染防治,保证黄标车提前淘汰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2307号)、《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等有关规定,现下达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补助资金(追加市县指标285号,预算科目列“2110399-其他污染防治支出”,具体金额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奖补资金,通过2016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根据年度淘汰任务量和奖补标准测算,奖补标准为:汽油车5300元/台、柴油车11200元/台,奖补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共同负担。其中,阜阳、亳州、宿州3市奖补资金省级承担40%,市县承担60%;其他地区省级承担35%,市县承担65%。
二、在扣除省级安排的奖补资金后,市县应承担的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安排,为加快推进黄标车提前淘汰工作,各地可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因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地自行承担。
三、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徽省黄标车淘汰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1677号)的规定,切实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附件:2016年黄标车提前淘汰省级奖补资金分配表(分别下发)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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