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204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
现将《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各地财政、商务、国税部门收到《通知》后,要及时将研发机构采购设备优惠政策传达至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方便企业了解相关政策。
2.各地商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的沟通协作,认真摸排,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名单由各市商务部门汇总后,于1月12日前报至省商务厅(外资处)。
3.各市商务部门要对照《通知》要求,对辖区内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初步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完整。
4.省商务厅将牵头召开相关部门组成的审核部门联席会议,对各地上报的外资研发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流程和具体审核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另行制定)。
省商务厅联系人:王晓玲、王正巧
联系电话:0551-63540100,63540171
传 真:0551-63540192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29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