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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教科文处 财教〔2016〕186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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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9431.html
发文单位: 教科文处
文件编号: 财教〔2016〕1862号
文件名: 教科文处 财教〔2016〕1862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2-02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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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教科文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6〕1862号


  
省属各公办高职院校:
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融合发展和特色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惠民生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精神以及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安徽省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徽省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优势特色发展项目(以下简称“优势特色发展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精神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优势特色发展项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坚持科学定位、分类指导、多元发展、特色办学原则,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以法治的方式和改革的办法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按照优化结构、健全体系,创新模式、完善机制,改善条件、提高质量要求,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发展、融合发展和特色发展,为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惠民生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
第三条 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行总量控制、竞争立项、动态调整,重点支持实习实训基地建设
第四条 优势特色发展项目资金由省财政统筹集中。从2017年起,按照公开申报条件、公开奖补标准、公开审核程序、公开审定结果的原则,采取竞争性分配安排。对获得支持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给予资金奖补,主要用于改善实践教学条件、校企合作等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认定条件:
(一)紧密围绕我省高职院校社会急需、量大面广的应用型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实习实训基地中心可采取嵌入方式建在高职院校,也可建在某一家或某一类企业。建成后的实习实训中心主要承担合作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和合作企业职工培训任务,同时面向省内其它高校和社会开放,共享优质实习实训资源。

(二)实习实训基地需要有良好的建设基础,获得过省级校企合作实践教育基地、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称号。专任教师和企业兼职教师比在1:1以上。

(三)校企合作共同开发课程门数占合作专业开设课程总门数比例40%以上。

第六条 优势特色发展建设项目3年为一个实施周期,一个周期内(第一个周期为2017-2019年)原则上一次申报,一定3年,持续扶持。全省认定立项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在一个周期内不多于30个,奖补标准每个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建设奖补资金列入学校下一年度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的,履行报批手续。由学校统筹各类资金投资建设的实习实训基地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 省教育厅、财政厅共同组织指导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优势特色发展项目指南;

(三)组织委托第三方评审、认定;

(四)组织对项目的检查;

(五)总结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推广宣传项目建设成果。

第九条 优势特色发展项目承担高职院校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预期目标。

(三)统筹安排各渠道资金,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科学、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检查和审计。

(五)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财政厅书面报告优势特色发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十条 优势特色发展项目的申报,依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采用高职院校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依据本实施办法公布的条件自愿申报。申报通知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下发,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受理。

(二)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进行认定。

(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予以确认,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间,省教育厅、财政厅适时对优势特色发展项目进行评价。通过评价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项目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高职院校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成效的高职院校,减少支持力度或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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