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安徽省船舶营运检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6〕1683号
各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船舶营运检验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船舶检验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安徽省船舶营运检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444 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安徽省船舶营运检验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4〕444 号)第六条修订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船舶检验专项设备购置、维护费用,船检工作购买服务相关费用,培训费用,技术资料费,以及为开展船舶检验提供保障需分担的综合行政管理费用等支出。
二、请严格按照财建〔2014〕444 号文件及本通知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船舶营运检验资金保障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