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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预算处 财预〔2016〕156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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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3941.html
发文单位: 预算处
文件编号: 财预〔2016〕1563号
文件名: 预算处 财预〔2016〕1563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预算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6〕1563号


  
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10月18日


2016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

转移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2016年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6〕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2.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
3.《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我省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2.重点突出,分类处理。逐步加大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考虑生态指标、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情况,在补助力度上体现差异,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脱贫攻坚。
3.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资金使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适当奖惩。
第四条 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分县(区)进行测算。
1.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某县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 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总额×综合评分比重×人均财力调整系数×脱贫攻坚补助系数
其中综合评分是指,按功效系数法对森林面积、总人口两项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分别以60%和40%的权重计算各县综合分值。
人均财力调整系数以2015年人均可用财力按公式计算确定。
脱贫攻坚补助系数,对31个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在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内的,按2015年贫困人口数,用功效系数法测算补助系数。
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市本级给予一定的转移支付补助。
某市本级转移支付资金=所辖县获得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总额×15%
2.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计算方法同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相应也对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的市本级给予15%的转移支付补助。
3.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
某县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资金=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分配总额×洪水调蓄面积标准化分值×人均财力调整系数
人均财力调整系数以2015年人均可用财力按公式计算确定。
洪水调蓄标准化面积分值以阜南县为上限按功效系数法计算确定。
4.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
某县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资金=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转移支付分配总额×综合评分比重×人均财力调整系数
其中综合评分是指,按功效系数法对长江岸线长度、洪水调蓄面积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再乘以相应权重计算的各县综合分值。
人均财力调整系数以2015年人均可用财力按公式计算确定。
5.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
某县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资金=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纳入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县(区)个数×70%+国家级禁止开发区转移支付资金总额×标准化面积比重×30%
同一地区包含不同的禁止开发区,县(区)个数不重复计算,面积累加。
禁止开发区标准化面积分值以森林面积中最大的县为上限,按功效系数法确定。
6.其他因素
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不再考虑其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的分配因素。
当年测算转移支付额少于上年的地区,省财政按上年数额下达。
第五条 省财政厅对享受转移支付的县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对限制开发等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进行年度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县给予奖励。对非因不可控因素而导致生态环境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及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予以约谈并给予惩罚。其中,生态环境明显变差和一般变差的县全额扣减转移支付,生态环境轻微变差的县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增量。
采取激励约束措施后,各地实际享受的转移支付用公式表示为:
某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实际补助额=该地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奖惩资金
第六条 享受转移支付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要积极配合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工作,加强对资金的绩效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4年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1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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