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处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
财预〔2016〕148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地区尤其是中小城镇的支持力度,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创新机制,扩大覆盖。推进公共资源配置改革,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坚持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人口流入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和常住人口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确保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政策调整而减少,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坚持激励引导,推动落户。加大省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建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奖励机制,调动市县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积极性,引导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政策内容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1.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支持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实行学籍统一管理,经费纳入各地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
2.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和助学政策。随迁子女在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符合条件的享受免学杂费待遇。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杂费标准给予补助。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发放国家助学金。
3.落实普惠性学前教育政策。通过支持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等,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奖补力度,扩大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城市多渠道多形式办园,向随迁子女在居住地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4.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实行“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5.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办法。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分配到市县,支持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财政保障范围。各地根据在校学生人数按规定将经费保障到位。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6.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对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支持完善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推进参保人员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
7.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落实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参保地登记备案制度。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跨省异地就医费用核查和结算工作。
8.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政府参保补助、待遇保障、经办服务等待遇。
9.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深入实施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标准、救助方式统一。
10.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按照常住人口数及相应标准测算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11.支持建立城乡一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一管理方式、资金筹集、动态调整等,从制度上加快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12.落实城乡养老保险管理转移接续政策。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到城镇养老保险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工作。
13.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省财政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和相关标准对市县给予缴费补助,各地负责落实缴费补贴政策,并按规定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
14.支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对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根据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按规定给予补助。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
15.完善就业资金分配办法。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实名制就业人数作为就业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进一步规范就业资金分配使用。
16.加大就业技能培训力度。对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助,提高就业能力和素质。支持开展“工学一体”就业就学试点,就业就学完成后,各地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
17.大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为农业转移人口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按规定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政策。
(五)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
18.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结合中央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省财政设立省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转移支付,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各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市县要将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
(六)均衡性转移支付适当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
19.完善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省财政在根据户籍人口测算分配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地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和规模增长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对财政困难地区转移支付规模和力度不减,增强县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
(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20.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能力评价办法。在测算县级相关民生支出时,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作为重要测算依据。在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适当提高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地区的补助系数。
(八)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
21.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省财政在分配新增政府债券额度时,将市县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情况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等纳入测算因素,支持各地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22.积极支持城市基础设施PPP项目。实行PPP财政奖补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23.加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24.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支持将已经退出宅基地且在城镇无住房的进城落户农民,纳入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进城农民可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申请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
25.支持县城提质扩容。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有条件的县城按中等城市标准规划建设,支持做大做强中心镇,促进农业人口的就近城镇化。
(九)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
26.支持“三权”改革,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各地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支持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支持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支持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自愿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支持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
(十)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7.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在测算分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用于基本公共服务的转移支付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因素,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省财政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市县财政要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力保障。
(二)落实流入地责任。人口流入地财政部门要结合支持本地区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为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保障,通过加强预算管理,统筹使用资金,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完善配套制度。配合统计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县级常住人口统计制度,做好新型城镇化建设相关基础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拓宽居住证的服务保障功能,逐步放开落户限制,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四)强化督查评估。各地要制定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的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省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对各地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开展督查,重点评估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效果,加强对评估结果应用,动态调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