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政条法处
安徽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6】1014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各隶属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619日
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pdf(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