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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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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3/0017-16123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88)外经贸输字第1604/0756号<关于经贸仓库免缴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关于要求免征经贸部所属经贸仓库,冷库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决定开征土地使用税,目的是为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益,促进节约用地,增加财政收入,平衡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贸仓库,冷库均属于征税范围,因此不宜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才可享受减免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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