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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72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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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391.html
发文单位: 经济建设处
文件编号: 财建〔2013〕720号
文件名: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720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720号


  

为规范和加强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安徽省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30日



























安徽省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绿道建设的意见》,以及相关财政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绿道建设省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按照省政府要求,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省绿道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注重激励,强化约束,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绿道建设以市、县为责任主体,通过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引导社会资本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省级奖补资金,重点对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市适当给予补助。
第五条 绿道建设工程完成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财政部门联合对工程进行验收确认,对照建设内容、实效和示范段建设任务进行核查,并形成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于次年联合组织开展考核验收,根据考核结果和完成绿道建设任务量等分配奖补资金。考核验收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统一下达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建设绿廊系统、慢行系统、服务设施系统、标识系统,以及交通衔接系统等,不得用于管理性支出。
第九条 各相关市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项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或虚报冒领。对违反规定,查实后,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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