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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6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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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411.html
发文单位: 经济建设处
文件编号: 财建〔2013〕613号
文件名: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61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613号


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0日













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小城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皖政〔2011〕115号)以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我省小城镇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小城镇镇区给排水、环境绿化、公共照明、市容环卫,小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遵循“规划先行、突出重点、激励约束、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支持项目必须符合小城镇建设规划。
(二)突出重点。体现集中财力办大事原则,择优选择省级重点中心镇项目予以支持,兼顾其他具有示范效应的小城镇项目。
(三)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小城镇建设发展的地区,以及已通过多渠道落实建设资金的项目。
(四)公开公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拨付、使用管理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小城镇建设总体要求,分年度确定支持重点,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布次年的项目申报指南。(2)有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省管县体制,县(市)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同级财政部门,市辖区项目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到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并会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批准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归垫以前年度借款,严禁用于人员经费支出、日常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弥补办公经费不足等与小城镇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实施建设,随意调整建设内容,或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除收回项目补助资金外,以后年度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县(区)小城镇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照申报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任务进行核查,形成验收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制定的《安徽省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8〕3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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