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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2〕132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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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451.html
发文单位: 经济建设处
文件编号: 财建〔2012〕1328号
文件名: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2〕1328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328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7月27日













  
安徽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充分调动各地积极性,确保国家下达我省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省级设立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来源是省级分成和中央因素法分配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三条 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坚持“地方政府主导、省以奖代补”的原则。各级地方政府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市县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给予适当支持。

第二章 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审查确定的各地经适当投资可达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量进行分配。
第五条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适当投资项目省“以奖代补”补助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支配收入总量综合测算。对全国土地整治规划确定我省的20个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皖北三市七县、大别山革命老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和石台县,在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方式

第六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各县(市、区)经适当投资可达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面积和亩均补助标准,直接下达项目所在县(市、区)。
第七条 “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用于各地经适当投资可达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并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6〕177号)进行管理。
第八条 经适当投资可达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项目所在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所在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审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各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地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
第十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项目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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