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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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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3/0017-16124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适用税额问题的通知


  我局国税函发[1991]484号文中曾规定"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1年内仍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此规定1991年底已到期.考虑到煤炭行业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今后煤炭价格的变动趋势,经研究决定,对煤炭企业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2年内仍按当地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从1993年起,对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恢复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个别煤炭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减免照顾问题,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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