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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62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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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ah.gov.cn/public/7041/140035431.html
发文单位: 经济建设处
文件编号: 财建〔2013〕623号
文件名: 经济建设处 财建〔2013〕623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7-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经济建设处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3〕623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徽派建筑特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70号)规定,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5月13日













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徽省徽派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徽派建筑特色保护与传承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70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引导我省徽派建筑保护与传承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竞争选择、择优扶持的原则,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支持范围
(一)单体和群体徽派建筑的保护与传承项目;
(二)徽派建筑的保护与传承相关研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注重激励约束,优先支持出台政策支持徽派建筑保护和传承的地区以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徽派建筑保护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以及支持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联合发布申报指南。(2)有关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联合行文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省管县体制,县(市)项目资金直接下达到同级财政部门,市辖区项目资金下达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到区。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和监督。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对照申报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建设任务进行核查,形成验收核查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后续项目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并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查实后,除收回全部资金外,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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