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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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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040223/0017-15990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4-02-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继续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批复


  陕西省税务局:
你省陕税二[1986]014号报告悉.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是否再征收"公用事业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1985年3月,财政部(85)财预字第23号文件规定:"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有的 公用事业附加 和 工商所得税 附加仍按现行制度规定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0月,财政部(85)财税字第195号文件规定:"对集体企业不再征收所得税附加",但"公用事业附加"仍按规定继续征收.这主要是考虑到,长期以来城市维护和建设方面的欠账较多;开征城建税后,一些地区达不到原有几项资金的水平.因此,对过去规定的城建资金渠道不能全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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